电信学院本科生创新实践计划基金章程(试行)

发布时间:2005-05-11 浏览次数:13

第一章 设立目的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和落实学校关于大学生创新基地的宗旨和目标,积极地引导和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鼓励和支持学生积极参与并创造性的开展学术创新、理论研究活动,切实地提高实践能力,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利用创新基地的相关资金,特设立电信学院本科生创新 实践计划 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科生创新基金设立的宗旨:树立创新意识,培养创新能力。

第三条 创新基金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积极引导,注重普及;突出重点,鼓励创新;拔尖培养,注重实效。

第二章 来源与用途

第四条 资金来源: 学校和学院划拨的专项经费 ,同时接受校内外的捐赠,包括企业、投资机构、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无偿捐助。

第五条 资金用途:创新基金用来支持 电信学院的在册的 全日制 本科生,同时也鼓励电信学院与其他学院的在册本科生共同申报,但电信学院的学生必须超过一半。 全日制在校本科生进行的创新活动及科学研究,重点扶持以学生为主体的自主创新、自主科研、有优势、有特色的项目。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创新基金 领导小组 作为创新基金的管理机构。 基金领导小组由创新基地领导小组、创新基地管理办公室(学院学生工作、院团委)、捐赠者等方面的相关人员组成。 正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和学院负责本科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基金的日常实施与管理由学院创新基地 管理办公室 负责。

第七条 创新基金领导小组的工作和职责

    1 .创新基金项目的组织发动和初审工作;
    2 .组织创新基金评审专家组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3 .负责立项计划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检查、评估和验收;
    4 .对创新计划进行年度总结,制订新的年度规划和实施方案;
    5 .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申请条件和立项流程

第八条 电信学院具有同济大学正式学籍的中国籍本科生,热爱祖国,遵守科学道德,学风严谨,在规定期间能够完成所申请项目者,可以提出立项申请。

第九条 根据学校鼓励学生开展创新实践活动的有关规定,针对我院各学科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基金立项应结合所学专业和已有的理论基础,有开拓和创新内容并能发挥自身优势。鼓励开展创新活动以及各类科技创新发明等。

第十条 立项条件

    1 .目的意义明确,立论根据充分;
    2 .项目有创新实践内容;
    3 .项目组人员构成合理,分工明确;
    4 .项目组必须有学术方面的指导老师,指导老师原则上应该为同济大学电信学院的在职教师。

第十一条 申请者必须填写《同济大学电信学院本科生创新实践计划基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严格按照当年有关通知的具体要求逐项填写。《申请表》 一式三份(含电子文档一份 )。

第十二条 已完成创新实践计划基金资助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再次申请创新实践计划基金,需附原资助的《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和项目完成取得的成效证明,与本次所申请课题的《申请表》一起上报审批。

第十三条 按照自愿结合的原则组成课题组,鼓励学院内跨系、跨学科联合组队。项目实施期限最长为一学年。项目负责人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全面负责课题的计划安排、内容落实,课题组人员的分工、经费的开支报销及各种报表的填报工作。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者不能同时承担两项及以上的基金项目。

第五章   立项审批 程序

第十四条 在学院创新 基地管理办公室 领导下,由各学院 基地管理办公室 组织立项申报工作,并统一将立项《申请表》报学院创新 基地管理办公室 。 创新基金领导小组 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并协调各类项目的立项数量。如果申请立项的课题内容相同或相似,本着优势集成的原则,进行合并。

第十五条 创新基金领导小组 在对立项申请初步筛选的基础上,由创新 基地管理办公室 负责组织申请者进行开题答辩。

第十六条 创新基金领导小组 聘请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立项评审委员会,对立项申请进行评审,并提出经费支持建议,报 创新基金领导小组 审定。

第十七条 通过立项评审的项目将予以公示。 

第六章   项目和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接到批准项目立项的通知后,应在 10 天内与学生创新基金领导小组签订《 同济大学电信学院本科生创新实践计划基金 项目管理合同书》,并核拨项目资助经费。不按时签订合同者按自动放弃处理。项目启动时间从学院正式公布之日算起,完成时间一般在一年以内。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 必须符合学校的财务规定。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为 5000~10000 元。资助经费经核定后,分两次拨付,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经费总额的 50% ,结项后拨付剩余的 50% 。采取额度管理方式,凭符合学校财务规定的发票报销。由创新 基地管理办公室 负责经费的日常使用管理。

第 十九 条 各项目应在启动研究后的 6 个月内向院团委递交《 同济大学电信学院本科生创新实践计划基金 中期进度报告表》,对不按时递交中期进度报告表者或无明显进展的项目,将停止资助。

第 二十 条 创新基金领导小组 将组织对资助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并公布检查情况。 创新项目获资助后,申请者应立即着手实施项目研究计划。在资金落实后半年内,课题研究仍无实质性进展的,若无特殊原因将取消该项资助计划,追回资助经费。 如发现资金使用不当,视情节轻重做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不成计划或出现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如研究项目计划与方案有重大修改、执行过程中有重大的人员变动等,应写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报 创新基金领导小组 批准后方得做出调整或终止项目的决定。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批准擅自终止项目者,将视情节做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结题的,经 创新基金领导小组 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或半年结题。每个项目最多可以申请延期结题一次。

第二十三条 各系、实验中心、实验室、创新实践基地、研究院(所、室)应对立项课题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条件支持。

第二十四条 在基金的立项申请、鉴定等过程中,申请人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若发现有虚假行为,将视情节做出处理。 

第七章   项目结题验收和成果上报及转让

第二十五条 资助项目到期完成,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同济大学电信学院本科生创新实践计划基金结题申请表》(以下简称《结题申请表》)。同时提交《同济大学电信学院本科生创新实践计划基金项目工作总结》、项目成果(作品、论文等)材料、经费使用结算表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由 创新基金领导小组 组织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通过验收者,颁发证书。提前完成的项目,可申请提前验收。对部分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六条 项目知识产权归属于同济大学。项目成果转让按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法令、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研究成果符合鉴定或评奖条件的,由 创新基金领导小组 推荐申请鉴定或评奖。

第二十八条 创新基金领导小组 有权将课题研究成果推荐参加校内外各级的竞赛活动,凡获奖的,根据获奖级别和学校有关规定,对项目完成者及指导教师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 由 创新基金领导小组 负责解释和修订。